北京市三中院发布涉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指出2021~2024年,该院受理并审结此类案件82件,呈上升趋势。
2.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问题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车辆情况或车辆检测结果与约定不符、车辆无法过户、交易中存在欺诈、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等问题。
3.其中,消费者主张交易中存在欺诈或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的案件最多,有53件,占比为64.6%。
4.为此,消费者应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购车时认真审阅合同,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要求出卖人提供车辆维修历史记录。
5.同时,中介人应全面履行中介义务,勤勉、专业地核查车辆状况,并如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报告所了解的信息。
如果要在买二手车前面加上一个条件,那必须是用着安心。那么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时,如何才能不踩坑?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二手车交易量达1961.42万辆,同比增长6.52%,累计交易金Kaiyun开云额突破1.28万亿元。随着我国二手车交易量的节节攀升,二手车也日渐成为消费者投诉和法律维权的热点。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召开了涉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三中院近年来涉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向二手车交易主体进行法律提示,并发布了典型案例,为消费者规避二手车交易风险提供了一份“避坑指南”。
发布会上,北京市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称,2021~2024年,该院共受理并审结涉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82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集中在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或主张存在欺诈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问题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车辆情况或车辆检测结果与约定不符、车辆无法过户、交易中存在欺诈、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等问题。其中,消费者主张交易中存在欺诈或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的案件最多,有53件,占比为64.6%。有25.4%的案件涉及车辆无法过户,出卖人或中介不配合过户。
在这些案件中,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车款的案件有65件;认为出卖人或车商存在欺诈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有43件;主张赔偿维权费用及经济损失的有39件;主张居间方退还中介服务费的有23件;主张违约金或定金双倍返还的有11件。
在消费者认为存在欺诈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类型主要有故意隐瞒车辆里程数、故意隐瞒车辆贷款的相关信息、故意隐瞒事故信息、故意隐瞒车辆零部件等检测信息。其中,主张因故意隐瞒事故信息,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1件,占比为48.8%。
薛强指出,近年来二手车买卖纠纷频发反映出,当前二手车交易流程繁杂,中介人参与率高;当事人诉讼预期落差明显,调解撤诉率偏低;交易模式规范性不足,车况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中介人从事经销业务,扰乱经营秩序增加交易风险;新能源二手车交易纠纷增多等一系列新焦点和新问题。
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庭长侯军介绍了5个涉二手车买卖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典型案例,包括“隐瞒重大事故情况销售二手车,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案”“未全面告知车辆部件信息,商家应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案”“未对可能引发歧义的内容作出准确全面解释说明,商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案”“中介人因其未能规范操作造成出卖人未收到车款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案”“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案”。
在“退一赔三”案件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李某签署销售协议,出售一辆价款为55万余元的二手车。购车后,李某驾驶该车发现,行驶过程中存在异常抖动等问题,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李某认为,某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具备二手车检测能力,并承诺经其认证和出售的二手车没有发生过重大损伤,但其隐瞒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故意将案涉车辆进行出售,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车退款并支付3倍赔偿。
北京市三中院的生效判决认为,综合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某品牌汽车官方网站的宣传承诺、案涉车辆的实际车况,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与李某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侵害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北京市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强调,区别界定“欺诈消费者”需支付消费者3倍车价的赔偿,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赔偿部分损失,二者区别的核心在于,审查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性与信息瑕疵的严重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车况问题可能引发买卖纠纷,金融服务不到位也会造成诉讼。另一起案件中的购车人张某,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第三方金融机构将款项支付至某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将款项交付至出卖人陈某指定账户。之后陈某因一直未能收到车款故诉至法院。原来,中介公司员工周某的妻子黄某,收到了张某和金融公司转来的车款及贷款,但却没有转给陈某。
对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黄某收取涉案车款的行为应视为某中介公司的收款行为。中介人的员工违规操作贷款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中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二手车交易风险,北京市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建议,消费者应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购车时认真审阅合同,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要求出卖人提供车辆维修历史记录。选择正规途径申请贷款,对于贷款金额、利率标准、服务费用等信息要与相关主体进行确认,根据自身情形选择对应的贷款比例,仔细核对贷款合同中的各项收费。出卖人应如实告知车辆Kaiyun开云基本情况和性能缺陷,对于车辆存在抵押、查封、背户车情形或者其他权利纠纷应当向其他主体明确告知,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中介人应全面履行中介义务,勤勉、专业地核查车辆状况,并如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报告所了解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
龚勇超提示消费者,发生纠纷时,要注意证据留存:若发现车辆瑕疵,及时通过公证、录像等方式固定车辆现状,留存维修票据、鉴定费用等损失凭证。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沈力提醒,消费者在提车时应注意全面查验车辆外观、内饰等细节,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个项目仔细验收,要求出卖人提供车辆维修历史记录,确保交付车况与出卖人承诺一致;同时保证随车凭证和文件齐全后,再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于新能源汽车,需着重核实车辆三电情况及质保信息。提车后,一旦发现车辆问题,及时到专业机构检验并留存相应证据,与经营者反馈问题、沟通解决方案时,注意通过视频、录音等方式妥善留痕。
此外,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还应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协助了解车辆真实情况,不属于售后保障范围”“汽车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买保险视为自动放弃汽车三包权益”“延迟发货属不可抗力不得索要赔偿”等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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